■ 中国海洋报实习记者 李 昕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南极考察活动从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这是我国首次出台相关规定,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主任曲探宙。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是在什么背景下启动了《规定》的编制工作?
曲探宙: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将南北极考察活动作为确有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审批权由国家海洋局行使。多年来,南北极考察活动主要以国家海洋局组织的科学考察活动为主,考察队人员构成相对单纯,国家海洋局依照职责对南北极科学考察活动进行管理。但近年来,随着南极活动日趋多样化,参与南极考察活动的人员数量日益增多,组织与考察活动方式更加社会化,人员构成也日趋多样,尤其是社会团体组织的南极旅游、探险及科普考察等活动呈迅速上升趋势,这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记者:《规定》编制的过程及主要依据是什么?
曲探宙:自《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生效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南极活动管理制度的研究工作。我们从2012年7月开始正式着手编制《规定》。经过多次修改,完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12月,我们先后征求了国家海洋局机关各司、局属单位、局外有关单位共34家单位的修改意见。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规定(修改稿)》,并再次征求了意见。2013年2月,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编制拟定了《规定(送审稿)》。此后还召开了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办法专家咨询会,开展了《规定》中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办法和活动总量控制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对环境影响评估管理办法和捕获南极鸟类的总量控制进行初步设计,并派员赴南极现场调研等。
《规定》的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办发[2013]52号即《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南极条约》体系等(我国于1985年成为协商国)。此外,自2005年以来,为满足科学研究及科普教育的需求,我国在南极考察中也有采集植物、鸟类、企鹅、海豹标本,或进入特别保护区等活动,极地办为这些活动颁发了共计42份《许可证》。这些《许可证》的发放促进了对南极考察活动的管理,也为《规定》的编制奠定了基础。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有哪些亮点?
曲探宙:我认为《规定》的亮点在于建立了3种制度。
一是许可制度。按照《南极条约》体系的要求,考虑到我国承担的义务和实际管理的需要,《规定》要求,在南极开展采集动植物样品、陨石,进入南极保护区等南极考察活动应进行审批,合格者颁发许可证。二是环评制度。按照《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要求,在南极开展活动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规定》指出,在提交南极考察活动申请时,应当对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先评估。三是监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规定》也设置了监督制度,对许可行为进行内部和现场监督。
记者:《规定》的印发将在哪些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曲探宙:《规定》从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南极考察活动进行规范,主要有3方面意义。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南极考察活动许可的管理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南极考察活动有序开展。三是维护我国国家形象和南极考察活动秩序,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记者:目前国际社会在规范南极活动方面有无此类规定?
曲探宙:1959年12月1日签署、1961年6月23日生效的《南极条约》及相关协定,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南极条约》体系要求缔约国政府对本国公民开展的南极活动进行管理,以保证南极用于和平的目的和保护南极脆弱的生态环境。尤其是在1998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生效后,《南极条约》体系要求各国政府对在南极开展的规定活动进行许可管理,如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捕捉或采集动植物样品等。
记者:当前,参与南极考察活动的人员数量日益增多,《规定》有无对赴南极开展考察活动进行总量控制?
曲探宙:为了使我国南极考察活动更加科学和规范,积极有效地保护南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对南极考察活动实施总量控制十分必要。但由于我们对南极区域的环境容量还缺少认知,对人类在南极的活动带来对生态环境的直接和累积影响研究也不充分,目前对南极考察活动实施总量控制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在《规定》中只有原则性要求。在今后的南极考察活动中,我们将增加与南极考察活动管理有关的研究和监测项目,对人类在南极的活动带来的直接和累积影响进行深入研究,为科学管理南极活动提供依据和支撑。